辞职时年假没休完,用人单位应折现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数×3倍平均日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要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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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时候年休假未休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未在当年休年休假的;职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为无薪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无薪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少于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无薪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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