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给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外及含有涉外商事、民事纠纷因素的仲裁、诉讼案件的数量将迅速增加;国家间的民事司法协助活动,也将不断的扩大范围和增加数量。 2民事法律主体及民事主体的保护范围,将呈扩大趋势。 3审判人员面临知识更新,尽快熟悉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及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的迫切任务。 4我国现行立法如何与国际规则衔接、配套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5从司法理念上讲摒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转变司法观念的任务迫在眉睫。 6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协议的内容,将成为裁判案件的一种法律渊源。 (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完整、不系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民诉法中,对对等原则的具体实施措施,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诉讼保证金的规定与执行,许多外国法院对中国民事主体起诉的案件均收取该项费用,而我国法院从未向外方当事人收取过此类费用,原因即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该项具体制度的规定;从而导致已确立的对等原则无法落实到具体审理的案件中去,未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民法通则》与相关立法不衔接配套且存在交叉现象,客观上形成有多部国内法律,分别规定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有关条款;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我国《立法法》未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与外国签定的国家间的协议,在我国产生何种法律效力的有关内容。而学术界的常规解释是: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签定的协议和我国的法律,在国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规定、解释的不完善。首先,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均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的含义,作出法律界定或解释;致使该项权利范围不明确。其次,缺乏国际礼让原则等基本的国际法内容。再有,在诉讼时效上,也未给外国民事主体留出必要的在途时间。第四,缺乏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将作出某案判决的外国法院,确认其对该已裁决案件,具有合格的司法管辖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得以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的法定条件之一,等等。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国国际法的理论基础薄弱,导致具体的涉外民事诉讼活动与国际普遍适用的标准在衔接上,存在较大差距。 2司法实践中,国际礼让规则没有形成普遍意识和惯例。总之,可操作性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对协议管辖的规定中,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具体含义和内容,缺乏可供具体操作适用的详细解释。 3对我国民事涉外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可执行内容的物质保障基础薄弱,执行方式简单、措施不力。致使大部分涉外民事案件的执行,存在国内无财产、无民事主体对象可供执行的问题;因进行诉讼所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予以执行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域外强制执行措施更趋薄弱,且尚无明确的并具有操作性的程序规则及有效的方式和手段。
针对入世对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及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分析,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包括内容:社会保险 (SocialInsrance)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在中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立法层次偏低; (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够全,保障水平比较低; (三)社会保障资金不充足,监管方法薄弱; (四)社会保障责任模糊,缺乏长效机制; (五)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水平比较低。
民事诉讼并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但是,如果法院判决确定下来之后的义务,或者败诉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的,那么可能会上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然后会影响到个人信用。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