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因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和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对方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刑事部分一旦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就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条件,很多情况下就不会积极给予赔偿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积极赔偿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对双方都有利。对被害人来说,特别是面对赔偿能力较差的被告人时,被告人服刑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对于被告人来说,用积极赔偿来换取较低的徒刑,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会尽力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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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积极不会判实刑的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直接与实刑挂钩;本质上仍然是民事性质,但原则上不影响刑事部分的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积极是不会判实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不与实刑直接进行挂钩的,案件判决实刑还是缓刑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具体的案情的严重性程度,积极赔偿以及被害人有没有谅解,仅仅是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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