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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破产涉及哪些?涉外破产问题怎么解决?

2020-04-02 16: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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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02 回复

专业分析:

汤维建教授认为,草案中采取的是一种最保守的做法就是属地主义,属地主义在国际上已经不符合发展潮流而逐步被淘汰了。即使是相对保守的美国也已通过互惠原则,基本上否定了属地主义。而且这尤其不符合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前景。另外,实行普及主义不会有任何"后遗症",加上我们有审查程序,如果不符合我国的社会公益,我们可以不与承认外国的破产裁定。 王卫国教授认为,原来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属于资本输入国,采用属地主义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但事实上这种想法体现了我们对国际投资机制认识还很不足。我们忽视了现在国际上海外投资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资金是借贷资金而不是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融资进行投资十分普遍。如果实行属地主义,导致的结果就是银行不愿意对企业在中国的投资项目进行融资,这对中国吸引外资是没有好处的。如果注意到这一点,就要考虑保护境外的债权人。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破产程序与国外的破产程序有一定的协调和配合,则有利于境外企业和银行到中国投资,在当今国际经济以金融经济为主导情况下,取得银行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都鼓励我国采取放开的态度。另外目前我国的境外投资也有相当数额,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对跨界破产问题,应该在破产法中单独列出一章或制定一个单行法来解决一系列的相关程序问题。 杨荣新教授认为,可以考虑在实行普及主义的条件下,适用对等原则,因为有些国家仍然采用属地主义,如果外国国家不承认我国破产在其境内的效力,我们也可以对等地不承认该国破产在我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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