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必须注明生产厂家是B。是否可以在外包装上只标注A公司制造。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制造商是A,生产商是B?答:应当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生产厂家是B;因A公司为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只有销售,故不能在外包装上只标注A公司制造;这样要根据事实进行标注,可以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商是B,销售商是A。2:在不突出使用A公司字号,正常标注商品品牌且商品品牌与知名品牌完全不同的情况下,A和B是否会构成侵权?如果产品侵权,是否仅仅是A构成侵权?与B无关?答:A和B是否构成侵权,那要看A、B之间的委托合同。如果之间没有委托合同,A销售B的生产产品,那会构成侵权。3:AB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设因为侵权被起诉,需要支付罚金,但公司实质无财产,法院会怎么处理? AB是否可以申请破产。罚金是否就可以不支付?会对AB公司法人有什么实质影响?会查封AB公司法人的私人财产吗?AB公司法人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吗?答:法院会根据事实与证据处理;A、B都可以申请破产;罚金不是法院收取的,如果有违法,由行政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由法院刑事庭处理,但合法处理罚金的,如果不支付,那么要依法处理;AB会根据公司性质来承担责任,如果为有限公司,那不好查封AB的私人财产;如果有违法,经过处理后,当然要列入失信人名单。4: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现无实缴。属于自然人独资公司。假设被判侵权,是否必须要以法人个人财产偿还100万以内的所有债务?答:如上所述,如果股东把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混同的,则股东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分开的,则股东仅就其出资额(注册资金)为责任限额承担责任,不会再拿钱出来,不会对债务承担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你,如满足请采纳支持!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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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收购了B公司100%股权,对外B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B公司承担,因为B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但是如果A公司收购B公司后,如果B公司的股东仅有A公司,如果A公司的财务与B公司存在混同,那么对于A公司接手后,B公司的债务A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一级标准的B标准是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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