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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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怀孕期间工资是需要进行发放的;如果是产假的话一般是按劳动者的底薪来进行给予;如果在怀孕期间是以病假休息的,一般就会按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来进行发放,过了医疗期而休息的话就会扣除相应的工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孕妇,具体如下: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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