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了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的核心是,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是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政策依据。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支付义务。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及领受经济补偿金适用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4条、第26~28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领取经济补偿金无需职工申请.无须书面协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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