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不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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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法讨要工资。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加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并对单位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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