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采取拍照、录音、保留用人单位提供的加班申请书等证据,只要劳动者能初步举证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存在的话,就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的证据由用人单位保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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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加班费最有力的证据包括加班审批表、职员与单位签署的加班费支付协议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其相关规定为: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正常休息日工作,且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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