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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区别: 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二、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三、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特别自首制度,是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
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条例等职业行为规范。例如,国家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甘当公仆,公安、司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铁面无私等。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风范。表现出来的尽职尽责、诚实守信、奋力拼搏、艰苦奋斗的作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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