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需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应当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地办理。申请时,遗嘱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和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遗嘱公证书,讲明变更或撤销该公证遗嘱的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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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是: 1.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公证处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撤销变更的方式是: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遗嘱的程序的程序如下: 1、立遗嘱人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 2、立遗嘱人提交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3、公证处审核立遗嘱人提交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4、申请审核通过后,公证处对遗嘱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审查; 5、审核通过、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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