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
一、订
立公证遗嘱的程序是: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
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3、遗嘱的审查: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4、批准出证: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二、公证遗嘱的撤销方法:
公民想要
撤销公证遗嘱,必须到原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