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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二)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三)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四)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六)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七)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八)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者解除合同,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缘由解除合同外,不予赔偿。38条规定为: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在矿山工作不发给工作服和安全帽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比如两三个月都不发工资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单位的规章规定迟到一分钟罚款100元,迟到两分钟罚款200元,以此类推等等)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二十六条内容: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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