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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判给一方后还能过户吗

2023-03-11 17: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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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11 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后双方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需要住房贷款还请,无抵押。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需要双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以上住房三证,双方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重新办理只有一方名字的房产证。《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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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您的问题描述,分为以下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您是通过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已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协议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并未发生物权变动,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才会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建议享有房屋一方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保障自己的权益。 然而,如果此房屋仍有贷款未偿还,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一般不会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具体需要咨询银行的态度。 第二种情况,如果您是通过诉讼即判决书、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便已发生变动,房屋已归该方所有,房屋所有人可以携带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另一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据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离婚按揭房产过户到另外一方需要的程序: 1、双方当事人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 2、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3、准备好过户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4、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5、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6、取新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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