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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需要过户吗?

2021-02-23 10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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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您的问题描述,分为以下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您是通过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已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协议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并未发生物权变动,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才会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建议享有房屋一方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保障自己的权益。 然而,如果此房屋仍有贷款未偿还,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一般不会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具体需要咨询银行的态度。 第二种情况,如果您是通过诉讼即判决书、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便已发生变动,房屋已归该方所有,房屋所有人可以携带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另一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据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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