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始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这一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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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来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来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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