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称职是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不可以直接辞退,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依然不称职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一次性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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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否则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够胜任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该员工的,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劳动者确实是不能够胜任工作。一般来说,员工不能够胜任当前岗位的,首先应该是适当调整工作岗位,调整之后还是不能够胜任的才考虑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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