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怎样解决,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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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有以下解决途径: 1、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 2、行政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报请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土地转让合同中的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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