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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是什么

2023-06-30 17: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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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30 回复

专业分析: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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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取得所有权;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地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全额支付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等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个人房屋的征收,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过以下程序: 1、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 2、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 3、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4、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进行公告; 5、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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