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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取得所有权;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地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全额支付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等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个人房屋的征收,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过以下程序: 1、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 2、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 3、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4、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进行公告; 5、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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