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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

2023-06-17 14: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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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7 回复

专业分析: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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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具体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规定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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