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常常是保护了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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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一般不需要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后的服务期或订立相关的保密协议,劳动者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签了劳动合同后辞职,一般不构成违约。 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签订服务期协议的,辞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除培训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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