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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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应简单地应用可追溯性原则追溯到解释的法律生效时间,或以可追溯性原则确定为司法解释的实施之日。司法解释考虑其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应用,专门确定可了追溯性的标准。
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为军人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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