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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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东卖房,要求提前搬家的话租房者可以以房东违约为由,要求房东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钱作为违约金,并给你足够的找房、搬家的时间。 如果房东及买家不要求房客提前搬家,那么可以继续租住至合同期满,只是变更一下出租方的名字,房租交给新房东而已。 还有一点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具体说来,可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 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 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 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 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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