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法实施,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实施劳动关系,不改变属于职工工伤的性质,赔偿项目按“正式工”可以税前列支的,就应当税前列支。 劳动部办公厅 《对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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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的职工,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若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解除,或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则职工依法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其具体标准由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工伤8级的赔偿标准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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