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换乘枢纽,并配套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结合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在主干道设置港湾式站台。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当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的覆盖范围,确保公共汽车和电车的优先通行,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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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总体规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而制定的法定规划。本次总体规划是营口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法定文件,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依照本规划执行。本次总体规划修编的出发点和基本目的,是实施《辽宁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营口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振兴规划》,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正确引导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科学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城市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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