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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占道经营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摆摊占道经营影响道路通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各地的处罚标准不一样,根据城市道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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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道经营,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因此,你的这种行为属于超门店营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通过占用其经营场所门面以外的方式进行的占道经营; 2、占道经营和城管何时上班没有必然联系,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一直在延续,只是是否没抓到的区别; 3、年审是由工商部门负责,城管是无权干涉年审工作;如果未能缴纳罚金,工商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做出是否通过年审的规定; 4、对于该行政处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前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救济途径的,城管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参考: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有规定,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占道经营城管罚款标准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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