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超出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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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登记; 2、船舶所有权登记; 3、船舶临时登记; 4、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5、船舶变更登记; 6、船舶注销登记; 7、船舶航线登记
船舶归水利局管理。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及国境边界河道,国家会让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鞥以上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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