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超出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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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规定如下:1、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2、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3、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船舶安全规定具体如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扣;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做到高挂低用;进入施工现场请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禁止穿布鞋、拖鞋、短袖赤裸上身进入施工现场和进行作业,装配工在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禁止用氧气吹汗和身上的灰尘和用割刀烤火以及当照明用;禁止把氧气瓶,丙烷瓶二氧化碳瓶倒在地上滚动;在脚手架上工作时所有工具必须用桶装,割下的废铁板不得放在脚手架上;氧气瓶,丙烷瓶堆放时中间间距不得少于5米,30米风带接头不得多于6处,接头处必须用管扎扎好,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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