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形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拒绝。如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给予赔偿。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法律对妇女有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妇女权益保护法》,都对女性工作和休假具有特殊的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义务,任何人都不得无视法律尊严,违背法律原则、肆意妄为。上述行为,强制休产假期间的妇女上班,明显有悖法律的基本原则。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性规定】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三【《劳动合同法》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性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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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法定节假日期间,用工单位要求加班,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否接受加班安排,劳动者有权决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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