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失踪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养老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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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失踪后怎么处理要分情况。如果是在上班时间的失踪,需由单位履行报案、报险、善后等义务,最后案件确认后按实际情况处理;如果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没有在上班时间的,单位无需承担责任,且可能会定性为旷工行为,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如果是因意外事件失踪的,由公职人员家属按照失踪人口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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