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对意外保险的赔付如下: 1、预估损失的大小。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的意外损失来预估相应的损失金额。同时会在理赔过程中输入相应的赔款条目,包括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所规定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及被保险人实际赔款金额等。 2、核定个人意外保险需赔付的金额,若是其中有不清楚或者有疑虑的部分,可以进行第二次调查研究,对于存疑案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进行再次确认方可赔付。 3、若是已经确认所需赔付的意外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与投保人核对金额的准确性,是否有错漏、遗忘的部分,若是双方皆确认无误,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在10日之内支付赔款。 4、结案及赔款批单。到结案这一步就是完整的个人意外保险办理过程,在完成理赔金额的支付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会对资料进行整理及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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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1、判决一次性支付方式; 2、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二)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三)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1、适用的赔偿项目:只能适用于: (1)残疾赔偿金;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 不适用于: (1)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2)死亡赔偿金; (3)精神损害抚慰金。 2、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3、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自身疾病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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