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该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不尽一致,且差异较大。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8个月计发,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生活补助费。因此,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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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工作人员遭遇事故伤害死在岗位上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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