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规定: 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入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土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接原资金渠道列支。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3、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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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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