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年限即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从入职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月工资”。且该情形下,若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则按十二年计算,即最多支付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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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均规定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应于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即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日。但现实中,对于仲裁机构的审限并无监督机制,对于超过90日审理期限的情况当事人亦无救济途径,只能听之任之,结果造成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
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时,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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