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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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 5.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
离婚财产公证时有以下注意事项: 第一,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第二,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第三,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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