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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公证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2021-05-26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离婚财产协议备案的具体情况,应当由离婚双方基于约定的具体条款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后期如果发现条款中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或者条款本身就存在违法的,那么是可以要求合法的变更处理,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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