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自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止。 哺乳假期间由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哺乳假补助,哺乳假期补助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开发区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津开劳人发[2007]140号)的规定,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在开发区参加开发区生育保险,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开发区生育的女职工,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即女职工于生育前在开发区连续投缴生育保险费不得少于九个月或者正在缴费的职工累计缴费满二十四个月(不含补缴),可享受开发区哺乳假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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