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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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程序是: 1、第一步,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2、第二步,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意见,主持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第三步,根据调解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达成调解、终止调解等决定。
离婚调解的程序一般如下:1、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2、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意见,主持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3、根据调解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达成调解、终止调解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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