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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对承租人如何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何处理,应当以房租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稍有区别。 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没有进行变更,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分配应视情况而定。若该公租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达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补偿款项应作为该承租人的遗产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承租人死亡后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此时应该保护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他们应共同得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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