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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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在规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 6、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2、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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