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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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法讨要劳动报酬。
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劳动者证言、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举证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条等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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