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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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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