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过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已经删除了这一规定。但草案还没有正式通过。目前,上一条文还有效的。 若单位给职工加入有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工伤赔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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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上下班途中,如果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如果由于工伤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那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要按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进行支付,并且停工留薪时间通常不能够超过十二个月。
上班路上死亡算工伤。在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受到了不用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可以认定是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如果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仍死亡的,那可以认定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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