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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人已经死亡,如果不是劳动者主要责任的话,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
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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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2011、1、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识别范围从单一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但同时增加了非主要责任的限制。自己翻车显然是我的主要责任,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发生在2011年.1、1、在此之前,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责任与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班路上是否发生车祸取决于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视为工伤。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我承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我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的条件如下:1。上下班途中,正常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合理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2、交通事故不是我的主要责任;3、交通事故伤害不仅可以由员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造成,还可以由员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
下班路上发生车祸,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人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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