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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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自由转让;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1、企业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申请人应向迁入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企业迁入登记应提交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企业迁入申请的内容应注明迁移原因、原地址、迁往地址、原所在管辖等。 2、申请人凭《企业迁入登记通知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出登记。 3、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出登记,核发《企业迁出登记通知书》,并出具迁档函。 4、申请人凭《企业迁出登记通知书》及迁档函到迁入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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