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五年未签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建议咨询当地仲裁委或中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用工五年未签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二倍工资时效起算,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广东、江西等省市适用“逐月起算法”,“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山东、重庆等省市采用“期满起算法”,“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江苏、黑龙江采用“违法行为终止和期满起算法”,即未签合同不满一年的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用工未签合同满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湖北等少数省市采用“劳动关系终止起算法”,“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现劳动者用工五年未签合同,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要看所在省市采用那种方式计算仲裁时效,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或者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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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未签合同,劳动者可以就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时间部分请求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工亡后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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