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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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3、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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