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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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旅游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旅游纠纷要注意: 1、如因旅行社过错导致所乘交通工具的车次、航班以及住宿餐饮与约定内容有出入时,旅行社退还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 如上述内容的档次降低则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金额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因交通部门原因使所乘交通工具档次降低则旅行社退还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2、导游如擅减少或改变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擅自增加活动项目,旅行社承全部费用。 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旅行社则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3、导游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客人服务标准要求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应赔偿当日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要注意,游客参团旅游应选合法旅行社,取得发票、行程表,签订合同,以证明与旅行社的交易关系和服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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