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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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现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无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
用人单位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依法单方面解除;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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