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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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